返回第三百六十六章 危机(五)  大明求生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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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已是闹的风雨交加,皇帝要亲自问询,案子自然就拖不下去了。很快满仓儿被找到,案件也真相大白,更重要的是皇上的真实态度也被间接地透露出来。左都御史闵珪上奏的判罚结果实际和锦衣卫的判罚没什么区别。
    
    丁哲被判徒刑;参与审理的王爵、负责验尸的主事孔琦、监察御史陈玉,聂氏母子、满仓儿均杖刑,还有很多官员被问责。杨鹏叔侄、媒婆张媪、乐户张氏、焦义、袁璘无罪。
    
    这个结果公平么?一点也不公平。但是满朝官员无人再提出异议,朱佑樘很满意也准备正式下旨审结此案。
    
    正当皇帝准备正式下旨审结丁哲案时。半路杀出程咬金,一个刑部小典吏徐珪,不识时务的站了出来。他独自上奏。他的奏疏内容有三块:
    
    臣在刑部三年,见鞫问盗贼,多东厂镇抚司缉获,有称校尉诬陷者,有称校尉为人报仇者,有称校尉受首恶赃而以为从、令傍人抵罪者。刑官洞见其情,无敢擅更一字。上干天和,灾异迭见。臣愿陛下革去东厂,戮鹏叔侄并贾校尉及此女于市,谪戍镇抚司官极边,进哲、爵、琦、玉各一阶,以洗其冤,则天意可回,太平可致。如不罢东厂,亦当推选谨厚中官如陈宽、韦泰者居之,仍简一大臣与共理。镇抚司理刑亦不宜专用锦衣官。乞推选在京各卫一二人及刑部主事一人,共莅其事。或三年、六年一更,则巡捕官校,当有作奸擅刑,诬及无辜者矣。臣一介微躯,左右前后皆东厂镇抚司之人,祸必不免。顾与其死于此辈,孰若死于朝廷。愿斩臣头,以行臣言。给臣妻子送骸骨归,臣虽死无恨。”
    
    不怕死的“硬骨头”徐珪上言切中时弊,这段话什么意思呢?首先徐珪指出了案子判罚的谬误。例如,袁璘咆哮公堂,理应杖刑,虽然他因杖刑而死,但这是他咎由自取,不是丁哲的罪责;既然认定了满仓儿被卖于乐户的事实,那么杨鹏就洗脱不了利用职权串供、诬告的罪名。
    
    其次又历数了这些年东厂和锦衣卫如何挟私诬陷、收受贿赂、舞弊乱法等等。最后请求处死杨鹏叔侄、革去东厂、罚锦衣卫镇抚司相关官员戍边、丁哲等文官无罪升迁。末了还来了一个死谏。朱佑樘读了徐珪的奏疏后被气笑了,没有直接表态,而是要求都察院再审理一遍此案。最终的结果是徐珪“奏事不实”发回原籍为民。不过丁哲等人也得到了从轻发落。丁哲赔偿袁家丧葬费用,罢官;之前获杖刑的官员可赎刑后官复原职。满仓儿则被加罚,被判杖刑后交浣衣局执役(也就是为奴)。其余人等俱无罪。
    
    赎刑就是以功或钱财来抵罪。功指的是自己或者父祖获得的朝廷认可的功绩,也叫议功。
    
    数月间进士孙磐、御史胡献、刑部主事陈凤梧等人多次上疏为徐珪、丁哲等官员鸣冤。但是皇上并没有对此案进行改判。为了平息官愤和民愤,后朱佑樘授徐珪浙江桐乡县丞,杨鹏削职为民(回家养老)。
    
    一个事实一清二处的案子,最终还能被判成这个样子。想必很多人觉得这不可能是朱佑樘的手笔,更像他儿子武宗。实际上明武宗在正德五年查办刘瑾案时,有人又把这个案子重提,也在这一年武宗为丁哲平反。
    
    那么朱佑樘为什么要这么做?《大明时报》说的好啊,满仓儿是最大的受害者,也是这起案子的起始,随着案件的发展,比袁璘身死要好一点,可是得到的结果却是处罚最重的。首先朱佑樘非常清楚这个案子的原委。说皇上不了解真实情况或是被蒙蔽,这不是维护朱佑樘的形象而是在暗指昏聩了。说当今皇上是碍于宦官们势力太大,而被迫做出这样的选择。这就更搞笑了,明朝不是唐朝。朱佑樘的儿子武宗只用一个纸条就让权倾朝野的刘瑾倒台了。对于明朝的皇帝来说,宦官势力根本就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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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情大白的情况下,还要判杨鹏叔侄、媒婆张媪、乐户张氏、焦义、袁璘无罪,这只能说当今皇上就是故意而为,因为依照事实去判罚,文官们必然要借机打击东厂和宦官,而皇上需要维护东厂。朱佑樘不是明君么,为什么还要维护枉法的阉宦?原因就是因为是明君,你没有看错,就是因为他是“明君”啊。
    
    既然被称颂为明君,除了本人的政治能力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和文官集团的合作总体上很好。朱佑樘御宇期间基本将朝政交予文官们处理,本人很少直接干预(有点虚君的意思)。每日里除了干点木匠活,就是斋醮、烧炼什么,很是惬意。
    
    但是对于皇帝而言,这么放权给臣下也有很大的隐患。不直接行使权力怎么保持自己的权威?自己被架空成为傀儡怎么办?所以需要一个势力来帮助遏制、预防文官集团可能的反噬。这个势力就是东厂,也就是宦官集团。
    
    因此这个案子对于朱佑樘来说,需要的不是事实,而是两方势力的平衡。当文官势力更强横的时候,需要主动帮助一下宦官。
    
    最后说下此案中很多人没有注意的一点。皇帝没有处死满仓儿。明朝时候的伦理、律法观与我们现在并不一样,媒婆张媪、乐户张氏、焦义、袁璘等人虽然是贩卖人口、逼良为娼。但他们的行为在那个时代是常见,乃至于是合法的行为。
    
    卖儿鬻女对于明朝的贫民来说这是他们的日常,自己的儿女为仆、为妾、为娼,好过自己看着她们饿死。实际上徐珪他们这些文官也没人去纠结这几个人的罪行。十恶,指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即,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里面可没有卖儿鬻女。徐珪的奏疏里明确指出满仓儿诬告自己的亲生母亲(就是故意不认自己的亲生母亲),为孝道、天理所不容(不孝和恶逆),必须处死。这不是他一个人的看法,当时很多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而且朱佑樘由于特殊经历,对不孝顺母亲的人是喜欢不上来的(请注意朱佑樘死后的庙号“孝”)。满仓儿死不死对这个案子本身毫无影响,而且按照当时的社会伦理她确实应该被处阅读模式加载的章节内容不完整只有一半的内容,请退出阅读模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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