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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她只是一个小女孩,父亲普莱斯先生不值得信任,哥哥威廉又还太小,找谁呢?玛丽正在思考,一阵嚷嚷声传来,打断了她的思绪。
“前面发生了什么?约翰?”玛丽看不清情况,好奇地询问赶车的男仆,他的视线更清楚。
“是一个农民在集市上宣布出售自己的妻子,小姐。”
当马车驶近,玛丽看到了:一个衣衫褴褛的女人,脖子上被系上了一根麻绳,被一个男人(男仆约翰说那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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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哇叽文学网提供的《[综名著]19世纪财务自由》 6、第 6 章(第2/2页)
丈夫)领着站在朴茨茅斯的市场中央,看上去像是一匹即将被出售的马。不,她才三个先令!这价格远远比不上一匹马!原来女人作为一件“财产”真的还不如牲畜!
约翰看玛丽·普莱斯小姐不说话,担心这位小姐被吓着了,赶忙说:“小姐,你别急,对那个女人来说被卖掉说不定还会过得更好呢!这种场合买家和卖家往往是互相认识的,说不定就是她的兄长、亲戚或是……”
说到后面,约翰含糊其辞起来,要是一个真正的六岁小女孩,或许也就放过了。偏偏玛丽不是,随着她继续追问,她得知“卖妻”是此时穷人变相离婚的方法,有些买主就是妻子一方的情人。
婚姻的本质是财产的合并,当一个女人被另一个男人购买,以前的婚姻就被视为无效了,新的买主将对这位妻子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此时英国普通法,婚后财产归丈夫所有,妻子根本没有财产权。未婚女性,在法律上还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签署条款、合约;已婚妇女则不然,她们不能独立拥有动产(除非那是别人托付给她的),作为“在丈夫保护下的女性”,她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被无限缩小了,成为了丈夫的财产之一。
如果玛丽看过更多法律书籍,她就会发现,就在距今五十多年前,著名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曾光明正大地写道:“妇女的真实存在或合法存在,在婚姻中被中止,或者是融入了她丈夫的权利中:在他的保护和掩护下她才存在。”这位法官可丝毫不认为自己这样是对妇女存在歧视,他甚至认为:“妻子看似处于不利的地位,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她和为她的利益着想。这是英格兰法律中对女性的偏爱。”
太可怕了!这真的太可怕了!玛丽在心里呐喊:她绝不要、绝不能让自己变成另一个人的一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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