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百二十五章 以‘实现全面超凡社会’为愿景  从巨魔部落到精灵帝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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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从对新劳力的分配开始,就应当渐渐剔除「生产队」在社会面的影响,将巨魔以个体为单位,送到最需要他们、或者他们最向往的地方。

    而在地方,也应从现在开始,慢慢消除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生产的模式;

    民众们彼此的关系可以友好、甚至也可以生死相随,但这种关系可以是种宽泛的「私交」,而非以固定小队的模式,成为政策施行的最终端。

    这部分巫医认为,民间的「小队」只是一种狩猎时代的遗产,而并非社会运行中的真理。

    「生产队」这种基层组织的原型,是曾今的「狩猎队」;

    而「狩猎队」的原型,则是部落时期部分彼此熟识的战士,为了提高狩猎效率而自发形成的固定捕猎团队。

    后来,为了管理方便、为了让「民兵」的前身「猎兵队」成型,这种单位才被部落高层定式化,从而一直延续到了现在。

    在今天,随着时代的推移、随着工种的多样化,「狩猎队」已经变种为各种以农耕、畜牧、工业品生产为任务的「生产队」。

    但其在生产环节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却已经并非狩猎时代那般必要;

    甚至反过来,有了成为对个体之束缚的趋势。

    因此,他们认为在时移世易之下、在狩猎已经成

    为一种非必要之生产活动的如今,这种只因习惯而延续下来的基层单位,已经没有了作为「唯一选项」的必要。

    这种观点一经出现,立马就引起了轩然大波.....

    对其破口大骂者有之,认为这种理念颠覆了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是混乱的开端;

    凝神细思着有之,认为其虽然激进,但其中某些理念的确值得讨论;

    表示认同者亦有之,认为应当彻底寻求、对这种过时基层单元的替代。

    一时间,对「生产队」的处置压过「财产继承」,成为了讨论的中心议题。

    涅斯塔并未阻止议题的变化,因为万变不离其宗,在财产继承方面,「生产队」的确有着至关重要的讨论价值;

    且自己也没有一个万全的方案,所以与其硬生生的去制定政策,还不如让这些聪明的家伙们,充分的去进行探讨。

    后续也的确如他所判断的那般,这个话题谈着谈着,就又拐回到了「生产队会不会成为财富的闭锁」这一层面上。

    而在此问题上,更大的分歧开始出现;

    就比如,在讨论中出现了一项建议,说是要彻底取缔生产队,并在此基础上、去订立个体消亡后的财产充公再分配政策。

    建议者认为,对个体财富的处置,明显要比对生产队所属「小集体财富」的处置更为容易;

    以此为基、再加之其余因素的影响,生产队应当被取缔,但同时也要填补其现在所承担的、部分有必要于将来也继续存在下去的社会功能。

    其一,现如今包括兵役、税收在内的很多事项,几乎都是以「生产队」作为基础而订立的,一旦议会做出了这个决定,那很多方面会至少在短期内陷入一种混乱当中。

    其二,民间组织度下降,建立在生产队之上的、本就结构松散的「保民院」之运行将会面临困难,从而使民众在面对执政府时,有形同散沙的风险,共和国中政府与民间力量的制衡平衡点,将有可能因此而下移。

    提出顾忌的同时,此派建议者们同样也给出了相应思路与解决方案.....

    其众认为,当下共和国既没有真正的外敌、也没有紧迫的威胁,正是该放手施行的时机,不必因为担心短期内的混乱而缩手缩脚。

    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全无准备就胡乱推行,应当通过「试点」来进行相关政策的摸索。

    「试点」可以放在本部新城区内,「试验对象」则可以定为那千余名刚毕业的新生代。

    并且,此后每年所出现的、数量会只多不少的一批批毕业者,也能够成为后续的补充。

    在他们的设想中,应当利用这一批、尚未被「生产队」理念入脑的新生代;

    来摸索一种规模更大的、对地区而不对个体的民间基层组织,去替代曾今生产队的一部分社会功能。

    在其初步的方案中,可以以这一批新生代所将居住的片区为中心,建立小型自治共同体,其成员则由全体住户一同构成。

    该共同体的功能职责,仅限于加强住民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且使之在面对执政府时,拥有发声的能力,并成为保民院的基层组织;

    此外,社会保障体系、税收体系、兵役体系等等,也可以尝试着去依托此类共同体,去进行统计统筹等方面的工作;

    但在执行层面,却要将目标放在个体身上,社保、税务、兵役等等材料,可以按档桉的形式随个体进行转移。

    而与此同时,这一基层组织将不再具备「生产队」那般的「强人身束缚力」,内部成员可以自由搬离、去往其它片区生活,并自动获得新片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

    另外,该共同

    体也不会产生「财产束缚力」,其内居民的个体财产将完全从集体中独立;

    而这些新生代巨魔中,可能出于社会习惯而成立的、类似生产队的「小团体」,虽不该遭受打击与取缔,但将不再拥有任何实质性的社会职能,也不再享有任何约定俗称的「共同财产」待遇。

    这一批新生代巨魔在进行合伙生产活动时,可以以「法定契约」作为彼此之间的连接,合伙者之间将拥有明确的财产划分;

    无论是共同开发农场、还是建设畜牧场、亦或者筹办工厂,其所属份额与因此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在个体间具备严格的界限。

    而在经营、扩大生产等方面,则可以辅以相关的法律去进行规定,明确各个生产集体的管理章程;

    一方面,这是为了改变如今,几个合伙生产队之队长就能全权决定所有事物的现状;

    另一方面,也是为之后阅读模式加载的章节内容不完整只有一半的内容,请退出阅读模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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