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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简,方便她拿在手上作些许记录。

    ‘故杀子孙徒二年’——陆安将这条律法记了下来。又将司法过程牢牢记在心里。

    然后是第二个诉状。

    是丈夫状告妻弟,言妻子父母皆亡后,妻弟不肯分家产与妻子。

    对此,房州通判肯定的判决是:“本朝律例,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随后将遗产重新分配,儿子得两份,女儿得一份。

    再然后,命人打了这家女婿几棍子。因为他作为女婿,去窥伺妻家财产。纵然事出有因,但也需要小惩,以儆效尤。

    ‘女合得男之半’——陆安又把这条法律规定记了下来。

    并且深深感慨:一直以为古代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现在看来,至少薪朝(宋朝)还是能拿到三分之一的财产的。

    到了第三个诉状。

    这是另一位丈夫,他状告自己妻子不贞,理由是他外出经商两年里,只在五个月前归家过一次,然后五个月后,妻子居然产子了。

    这本该是一目了然的判决,但是让陆安诧异的是,房州通判拿到判决书时,竟是沉吟不断。

    他问负责审理犯罪事实的推勘官:“只有这一处证据?并未寻到奸夫,也未曾目睹和奸之景?”

    推勘官拱手回:“是。”

    房州通判听了之后,竟是对堂下丈夫说:“常人确是怀妊十月、九月,然而世间也有异事,非常理能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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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引经据典,从老子托于李母胞中七十二年,说到华胥妊十六月,生伏羲于成纪,再有钩弋夫人怀昭帝十四月乃生,还说黄牛羌人就常有怀孕六月就生的……一应奇异月份生子,足足列了十三个例子,使底下商人听得一愣一愣:“所以,我妻子不是与人和奸,而是我儿子天生神异?”

    房州通判抚须颔首。

    陆安一脸懵逼。

    然后商人就高高兴兴接受这个判决,携妻带子归家了。

    陆安更懵逼了。

    待到一天断案结束后,她人还带着一种恍若隔世的感觉。

    房州通判看向她,问:“九郎初逢断案,感觉如何?”

    陆安欲言又止。

    房州通判见她模样,稍一思索,便笑了:“可是对‘怀妊五月产子’这个案件判决有所疑虑?”

    陆安点了点头,在房州通判鼓励的眼神下,斟酌着词汇表示:“大人所举非常例生子,皆是神鬼之说,或是奇闻异事,真实性存疑,为何会判处妇人怀妊五月产子无有疑虑?”

    房州通判笑道:“那些确实是神鬼之说,虚幻之言,无法取信于人。”

    陆安:“那……”

    房州通判反问她:“可是,九郎你能肯定世间一定没有妇人五月产子么?”

    陆安:“……”

    她当然能确定,根据科学依据,五个月,胎儿身上的器官才刚开始发育,肺部更是不具备基础呼吸功能,能产什么。

    但是,这里是古代,古人并不知道这一点,他们还以为胎儿在母腹一开始就是有型的。

    “大人的意思是……既然证据不足,又无法确定此子必然不是商人之子,便不能武断决定妇人与人通奸?”

    房州通判赞道:“孺子可教也。”

    他细细地给陆安分析:“法是法,情是情,法不外乎人情。若我判定妇人之子非是商人骨肉,那这妇人遭遇如何,想来九郎应该清楚。”

    “其会被丈夫休弃,周遭乡亲会视妇人为不贞之妇,对她多有唾弃,其子也会成为奸生子,自小多受歧视。”

    房州通判缓缓说出来:“然而并没有严实证据证明妇人真的与外人通奸过,怎能令她凭空受此折难呢?”

    ——万一,其实不是和奸,是被(逼)(奸),但不敢告诉丈夫呢。

    你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更甚至,在古人眼里,五月产子是有那么百万分之一的概率出现的。

    陆安已然明了。

    这是独属于儒家的决狱方法。情中有法,法中见情。

    若是法家来判定,那绝对不会以这样的方法。

    先不说“神道设教”本就是儒家的东西,只说法家历来信奉珍惜自己性命的人算不得好人,需要被教育,根据韩非子的说法,在法家眼里,真正应该受到的嘉奖人是:能为官府去死的人、见识短浅服从权力的人、除了种地没别的本领的人、没有智慧逆来顺受的人、不敢反抗只懂尊上的人、给官府充当耳目的人。

    生下父不详之子的妇人,不符合以上几种,更符合“珍惜自己性命的人”。因为她生下父不详之子后,没有对自己作出相应惩罚。

    陆安上辈子在少年时,正逢社会尊法踩儒,她便也受到影响,觉得儒家不是个好东西,但当她心生好奇,去看了法家代表的《五蠹》《六反》《商君书》后,她就发现……法家和现代法治一毛钱关系也没有!

    如果儒家是希望百姓能够当个顺民,那至少还是个人,但如果让法家掌权,百姓连人都不是了,而是一匹匹牛马,吃草产奶,无论如何被压榨也只像牛马一样,甩甩尾巴,低头愚从。

    房州通判看着陆安面上沉思之色,露出欣慰的笑容,问她:“若是九郎,当如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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