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95章 想尽一切办法阻止田越分越小  国姓窃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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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而且买完之后,拥有田地的上限,不得超过水田二十亩,或山田四十亩。
    王爷要的,是贫农和贫农之间相互兼并,让农户的数量减少、而户均竞争力变强,被挤出局的农民,就改行务工,转为工籍。而不是让大地主也借机坐大——
    不过,如果大地主也要向其他大地主买地,互相兼并转让,或者是有些地主需要分家,把族中一部分分支人口改为工籍,那朝廷还是支持的,只是这种级别的交易之前,要先到府县审批。出卖田亩一千亩以上的,要知县用印备桉,出卖田亩一万亩以上的,要知府用印备桉。”
    张世鹏听得很仔细,听完后有一种匪夷所思的感觉。
    但是朱树人能想到这种“定向鼓励兼并”,又是很正常的事情。谁让他是穿越者呢,他想到的这一招,其实就跟后世的“房地产限购”差不多。
    土地兼并并不是全都不好的,让大地主兼并越来越多的中下农才是不好的。如果中下农本身互相兼并,让一部分人退场,另一部分人稍稍变强,增加对抗风险的竞争力,那样社会只会更加稳定。
    当然,任何限购肯定会带来连锁反应。比如后世房地产如果限购,那房价肯定会比完全没限购的同等情况下,稍微打下来一些。
    因为一部分有竞争力的潜在买主,被行政的强制命令挡在交易场外了,可以下场的买主变少,买方出的价肯定会略微偏低,地也就卖不贵。但反正是中下农之间的自相兼并,也算是肉都烂在锅里了。
    张世鹏想了很久,才想到一个弊端,或者说执行层面不可行的点:“可是……都是中下农之间互相兼并,中下农拿不出太多余财,又该如何?他们想买也没银子。
    而如果有遇到灾病非卖田不可的穷人,因为没了大地主买主,他们卖的时候也卖不高价,不就更加雪上加霜了么?”
    姚启圣这才图穷匕见:“所以,下官其实去年就跟王爷商量过了,可以把前宋王荆公的青苗法,改头换面,去芜存菁借鉴一下。
    只要是信用素着的良民,哪怕穷些,但只要没有刁钻纪录,就可以从朝廷那儿申请类似青苗钱的‘经营贷’,这种专项借贷,只借给家中拥有三到十亩水田田的平民户,超过财产上限的人不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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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来的钱,也尽量不直接放到借款百姓手中,而是最好直接用于向其他贫下农邻居买田,把如今不够集中、耕种低效的小块田地,兼并起来,便于大规模耕种。
    朝廷可以把利息压得很低,但是要还贷的年限可以拉长。最后花上十年二十年,还一个相当于当初田价四五
    倍的总价,就可以了,只当是济困了。”
    王安石的青苗法,利息是非常高的,动辄一年就要三五成。而王安石自己当初还觉得这已经很仁慈了,因为宋朝时地主们直接给农民借高利贷,动辄都是一年就翻倍的利息。
    这些钱,只能说是救急,不能说是救穷,都是逼不得已周转不开,或者春耕种子都买不起了,才不得不借,指望秋收后把种子的价值翻了倍的还。
    朱树人要搞农民的经营性信贷,肯定不能搞每年三成利,那样直接利滚利上天了。所以,他最多只能按照一成多的利息,让人还个十年,最终也要付出好几倍的本金了。
    这比后世的买房按揭利息肯定还是要高几倍,但在明朝绝对是前所未有的仁政。具体金额后续实施过程中也能调整——哪怕是后世的按揭利率,都能按照经济运行情况,适当降息呢,那还不是一句话的事儿,只要经济数据反馈够真实,这都是可以以年为单位调控的。
    另一方面,朝廷有了限购,因为买方被限制,那些卖地贫农卖不上价,事实上交易金额会比实际田地价值低个几成。一来二去,就当是买卖双方都少亏一点,这事儿也就过去了。
    张世鹏反复琢磨,终于理解了这个破天荒创造性政策的可行性。他只是依然有些匪夷所思地叹道:
    “王爷从不打无把握之仗,他既然敢下这个决心,那么,对于当年从王荆公青苗钱里钻空子占便宜的刁民奸商的手段,他肯定已经想到怎么提防了吧?”
    “当然想到了。”姚启圣与有荣焉地承认,随后又稍微描述了一遍。
    具体内容就跟他去年跟朱树人聊时差不多,只是略有改良细化,不再赘述。
    张世鹏也就选择了相信,不再纠结,准备先实施了,走一步看一步。
    他不由仰天长叹:“王爷为了解决贫农田少、抗灾病弱,逼着贫民集中田地、分出多余人口去务工,可谓是煞费了苦心。”
    姚启圣:“其实咱今天提到的这些,还不算什么。王爷为了这个,是不惜各种手段的,他想的都是至少百年后的大计。高瞻远瞩,非人智可及。
    比如,我来之前,就听王爷跟刑部、户部的人商量了一个措施,目前还没敢拿出来。说是朝廷将来,希望对农籍贫民,采取‘反向推恩令’:
    汉武帝时的推恩令,不就是为了分化诸侯、让诸侯王的封地分给所有的儿子,然后越分越小,最后不至于威胁朝廷么?
    而王爷想搞的针对贫民的反向推恩令,就是要逼着百姓不能因为儿子越生越多、田越分越少、导致后人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此令若是实施,朝廷将会对将来农户继承田亩的办法设置限制,无论农籍百姓老死后,如何分配遗产,不允许其分割设立一份单独面积小于十亩水田、或二十亩旱田的田产。
    换言之,如果一个农户拥有的水田少于十亩,那么他必须把这十亩集中给一个儿子继承,不能再拆给兄弟几人继承。
    除了继承田产的那个儿子之外,其余多出来的儿子必须一分田也分不到——
    父母可以给他们留钱粮、房宅,也可以生前送其读书、学手艺,有一技傍身谋生,但唯独不可让有水田十亩以下的贫农,将田产均分给诸子。
    多出来的儿子,必须逼迫其入工籍或军、役籍。如此贫农之田才不会被稀释,一代代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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