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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这两个公约,因此如今要在国际上进行文物追索难度非常的大。
就算是加入了,这两个公约其实也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两个文件,只是一个大框架,底下还有许多复杂的法律难题。
很多不明白法律框架的人,认为只要是从中国流出的文物就应当回归祖国,只能说这是一种美好的远景而已,在实际操作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条约仅约束缔约国,缔约国之外的国家不受条约约束;其次各国私法规则通常赋予文物占有者以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的权利,通过公开市场获得以及流失时间较长的文物,原所有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第三就是举证难度,诉求方需要举证文物的流出是在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就拿“1970年公约”来说,它也只规定了缔约国返还被盗自公共机构的藏品,但对于来自非公共机构的被盗文物,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视国内法律规定,自己判定是否受理归还之诉。
因此这类文物的司法救济,事实上取决于缔约国的国内法。
比如八国联军抢走的中国文物,大多数来自故宫,圆明园,那么按照1970年公约的框架,这两处地方在当时是“公共机构”还是“非公共机构”,本身都不好定义。
其次就算是被认定为“被盗自公共机构的藏品”,也只适合于不列颠的法律,中国得去不列颠的法院上诉要求索回,最后判决也得是不列颠法官来判决。
说白了,就是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文物保护和追索的这两部公约,压根就没法对大英博物馆里头的那些中国文物,埃及文物,伊拉克文物,产生一点对被盗方的权益绑定!
因此想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将那些流失文物追回来,就叫做缘木求鱼。
“所以这特么就没有办法了是吧?”周至和林婉秋,李老三讨论这事儿的时候,气得脏话都出来了。
“分对象分对象嘛!”李老三倒是对周至的态度有些不以为然:“大家都是成年人,就不要用小孩子的角度来看问题,光闹真没用,更多是要想办法。”
“其实加入这两个公约是有好处的。”林婉秋说道:“我已经决定将这个作为议案在会议上提出来了。”
差点忘了这位还是全国代表,有提案的资格:“就算做不到追索以前流失的那些,但是也可以拯救后来。比如在发生类似屈原纪念馆的青铜敦失窃事件,就可以在公约框架下进行有效追索。”
“另外还有别的办法。”李老三熟悉国际规则:“那就是双边互签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意思?”
“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啊。”李老三解释道:“并不一定非要指望联合国,比如中日之间,中美之间,中英之间,可以签署单独的双边合作协议,共同签署犯罪防范协议。”
“对,完全可以在两国间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双方约定外交谈判、国际执法合作、民事诉讼、协商、捐赠、商业回购、第三方斡旋等关于文物追索的一系列工作模式。”林婉秋得到启发,干脆放下咖啡杯子,在笔记本上调出一个文档,开始敲打起文字来:“还有文物跨境流转管理机制也需要加以约束,对于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过程中的文物豁免问题,应充分考虑文物原属国对文物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此延伸出来的,国家对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不授予豁免权的权利。”
“这个不错,不光是买卖,这样非买卖性质的流转,也应当考虑进去。”周至对于林婉秋思路之清晰颇感赞赏:“不能打着文化遗产交流合作、文明交流互鉴的幌子。行非法出口和流转之实。”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其实我觉得吧,还可以再加一点东西。”李老三说道。
“什么东西?”
“我是从法律的原生意义这个角度来说的。”李老三说道:“法律有一项重要意义,就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就是它本身要能够促进社会对特定价值目标的追求,比如平等,比如公正,比如公共福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么在战争过程中被掠夺到海外的那些文物,即便难以通过举证描述清楚其流失过程,寻查不到最初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那些文物,其来源的‘非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
“从这个角度来解释,即便是公约生效前就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我们国家同样应该保留收回的权利。还应当联合诸多受害国,将文物来源的‘正当性’作为流失文物的归属标准,从这个角度进行辨析,并力争使之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阅读模式加载的章节内容不完整只有一半的内容,请退出阅读模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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