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75节  柯南之我的老姐毛利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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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上,依然面露旭日般笑容,眼神中闪烁着辉灿。
    
    “原告方诉讼如下:......”
    
    于三年前某月某日,我方原告望月美奈子被发现死亡于杯户小学部的芭蕾舞室,望月美奈子的死亡方式为上吊死亡。
    
    望月美奈子的身高为一米二,根据现场勘测后,发现房梁距离地面的距离为四米,成年人的手都无法伸到的距离,更加不可能是女孩的自杀。
    
    以及后续调查,发现于三年前,芭蕾舞室的钥匙保管着为下田老师。
    
    同时发现,第二个案件道具,具备上到房梁的三米工具梯,工具梯平日里使用铁锁固定,而锁的钥匙保管老师为杉山老师。
    
    并且我方获得三年前案发前一天的课程表,上面描述着当时望月美奈子参加的最后一节课是杉山老师的音乐课。
    
    基于此,我方推断当天晚上为山田老师与杉山老师伙同,试图对发现他们非法入学罪证的孩子,即原告望月美奈子,实行杀害,并且伪造成自杀。
    
    “陈述完毕,回复审判长与审判员。”
    
    公生同时递交几份文件,给与书记员,再由书记员上交给审判长。
    
    照片与文件。
    
    审判长接过后,所有的照片都有标注,背后有详细的信息,类似于只作为一种卡片格式。
    
    照片在中间,卡片的旁边已经写好线索与证据。
    
    文件则包含杯户小学部三年前的钥匙保管文件、课程安排、每位老师负责管理教室。
    
    齐全,并且理由合理。
    
    只是......
    
    不具备决定性。
    
    “好,被告律师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诉讼展开答复,并且需要拿出事实依据。”
    
    这些证据都是指向性的,将案件的问题点指向被告,却不是决定性的证据,表明就是被告的行为导致。
    
    另一边的被告律师起身,手中的本子已经记录下刚才公生所说出的所有诉讼。
    
    同时针对证据,开始反驳。
    
    “我为被告方律师,代表山田先生与杉山先生针对原告方的申诉展开驳斥意见。”
    
    “反驳意见如下:......”
    
    第一,原告方的证词并不能具备法律依据,只是了解到一些事情后,恶意臆测被告方当事人为谋害行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理由。
    
    第二,三年前,案发之后,警视厅已经安排人员前往现场,并且根据警视厅的专业鉴定后,确认当时的案件为自杀案件,难道原告律师的专业性比警视厅还要专业吗?
    
    第三,根据原告律师提供的证据,我方也具备相同的证据,三年前时候,关于芭蕾舞室的门锁,除了我的当事人下田老师具备,学校还有其他两位老师同样具备。
    
    而工具梯的锁,则除了我的当事人还有其他老师具备。
    
    仅凭这些文件,就推测被告方为恶意杀人,实属恶意。
    
    第四,三年前时期,原告望月美奈子是自杀身亡,但是自杀的原因却尚未得知,而当是望月美奈子的班主任米原晃子则表示不知晓。
    
    米原晃子属于班主任,学生的死亡,班主任应该付出主要责任,但是原告律师,你却从未提出米原晃子的存在,也未曾猜测这位班主任的动机,是否表明你的推测存在偏袒性。
    
    或者说,你的推测根本就是在保护你的小学老师,米原晃子。
    
    “被告方反驳完毕,回复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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