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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社下,也就是自然村了。
并且规定,各镇设镇长一名,为正八品;副镇长两名,为正九品。
令设镇巡警所等机构,巡警所所长为正九品。
外加其他佐二官吏若干。
每社设正副社长各一名,其他吏员若干。
其中,社长为大吏,副社长为上吏——此前吏可升官的吏治改革中,便对吏员进行了划分,从上往下依次为大吏、上吏、左吏、右吏、下吏五级。
各自然村,由村民推举村长,非吏。
朱媺娖自然希望将自然村村长也纳入官吏编制,接受朝廷正式统治。但这点后世几乎都没做到,大明就更不可能做到了。
事实上,社一级编制的设立就遭到了户部、财政部尚书等好几位阁臣反对。
理由很简单,这回让大明朝廷多出很多吏员,多发很多薪俸,很可能拖垮朝廷财政。
最终,朱媺娖是用秦汉时期的亭长制,以及对今后大明财政必定逐年上升的期许,说服了这几人,这才使得大明的“乡/镇、社、村”三级基层制度得以面世。阅读模式加载的章节内容不完整只有一半的内容,请退出阅读模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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