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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也无力改变,只能是修补,减少束缚,推动发展。
农业改革,无非两个途径,一是土地性质,而是税收办法。土地性质,简单来说就是土地的所有权,无非公私两种。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若是将王看成一个人,那天下之田都是私有,若是看成国家的代表,则是公有。
耳熟能详的井田制,便是先秦时期的一种公有土地制度,国家将王土授予农民进行耕种。土地按照井字形划分,每格一百亩,授予八户农家。边上的八块分别作为每户的私田,自耕自收,中间的一块为公田,八户共同经营,收成上缴国家,这种配田方式被称为助法。
这种助法制度,公私兼顾,借助民众耕作公田以为税收,但这种制度最大的缺点就是死板,无法有效休耕。在没有其他辅助的条件下,要想保证土地的肥力,必须轮作。按照轮作时间,将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田无需轮作,每年都可以耕种,中田需要休耕一年,下田需要休耕两年。
在助法制度下,一旦需要休耕,就意味着井田里的农户要迁移到别的井田去耕种,而这样的井田未必就会在隔壁,可能相隔很远,农户每年搬来搬去,实在麻烦得很。
正因为存在这样的不便,在西周时期开始出现彻法。彻法也是将王土授予农户耕种,但不再是以八户为单位,而是以每户为单位。同时在授予田地时,考虑到田地等级,需要休耕的就多授,保证农户每年都有地可种。既然没有公田的收成上缴国家,那么国家就要求每户按比例上缴各自的收成,一般为十缴一。
这种彻法制度,相比助法制度更加灵活,即便需要休耕,农户也不需要搬迁,就近耕种即可。在彻法的实施过程中,一家农户只要自己不搬迁,很可能只需要授田一次,便可一直耕种,那么授予的田地就近乎私产。被授田的户主死了,他的儿子申请重新授田,只要他不迁移到别的地方,那么大概率还是会将他父亲的那块地分配给他,这样就近乎继承。在这样近似私有的土地制度,久而久之就出现了私自授予,譬如父亲亡故,儿子自行接替耕种,或者说两户互换土地,甚至买卖土地。
此外,国家对于赋税的征收,是根据产出按比例征收,至于这块地被授予了谁,并不关心,只要按时缴纳即可。如此这般,彻法制度就逐渐演变成一种更为灵活的田赋征收制度,土地则近乎于私有财产。在助法制度下,国家的收入受限于公田的产量,在彻法制度下,国家的收入则受限于征收的比例。
在产量不变的情况下,助法制度的收入是固定的,彻法制度则可以通过增大征收比例而提高收入。这样的话,国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调整征收比例,达到聚敛财富或者与民休养的目的。
譬如汉初,经历过秦末战乱,百姓需要休养生息,缴税比例很低,为三十税一。到了东汉末年、三国时期,田赋的征收由原来的按比例,改为按照田亩数,每亩定额征收,这样税收多少与产量无关。
这种公有土地私有化的现象到了战国时期已经非常普遍,只不过都是暗箱操作,上不得台面,因为这种私有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周天子王权的一种践踏和破坏。直到秦孝公启用商鞅进行变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这种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土地买卖得以正大光明地进行。
从此之后,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时代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可以这么说,即便是贵为天下之主的一国之君,想要合理合法地占有一户小民的私有土地,也必须采取等价交换的方式。
土地私有制度,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一定程度提高了劳动积极性,公开买卖则势必加速了土地流转。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象征,一旦可以公开买卖,那势必会逐渐集中到有权有势的人手里,即为土地兼并,其后果就是富家之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针对私有化带来的分配不均的问题,历朝有人提出限田之策,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大规模兼并。但是这个限额的多少,难以把握。定得太高,则形同虚设,定得太低,则阻力太大,难以施行。
到西汉末年,王莽篡位,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其中一项表示恢复土地国有,施行授田制度,意图实现土地平均分配。
可是,朝廷手中也没有足够多的土地以供分配,他采取的办法是强制没收私有田地,这招来了无数反对之声,导致民不聊生。况且,王莽得位不正,失了民心,眼见局势难以控制,王莽不得不下令停止土地国有化,继续承认私有。
有王莽的教训在前,后来者在土地改革上都谨小慎微,绝不采取激进的策略。在秦之后的近两千年的时间里,确有那么一段时间,土地私有制不占据主要地位,大多数土地是归国家所有,这段时间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大约三百年。
这段时间里,土地制度施行的是均田制,即按照劳动力分配田地,使得耕地与人口合理配置,以期力业相称。这一土地制度与王莽的改革的理念基本一致,却能实行近三百年之久,是由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决定的,这种制度的消亡,同样是历史环境推动的。阅读模式加载的章节内容不完整只有一半的内容,请退出阅读模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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