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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法律明文并未提及这种行为是否轻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执法,那么该怎么判刑非常明显,怎么写怎么判,不考虑加重也不考虑减轻判罚。但法官却不一定严格按照条文判刑,而是考虑了轻判,他可以决定是否轻判,而不是必须得轻判。
这就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如果严格法治r按照条文执法。一个犯罪嫌疑人本来应该判刑1年,那么就必定判刑1年,不会因为他做了多少好事,不会因为他的官位、职位,不会因为他有多少钱或者多么可怜而改变判罚,1年就是1年。比如一个穷苦底层工人被欠薪几年,讨债无果,且被百般羞辱,怒火中烧之下杀了欠薪人,手段残忍,还烧了尸体将凶器丢河里,事后,他想通了去自首了并且坦白罪行,而且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绝对法治,那么这个讨薪无果后被百般羞辱激起情绪的穷苦底层工人会被判死刑,无关你的身份地位,无关对方做了什么,也无关你事后做了什么,重点在于你杀人了还毁户灭迹。
而人治则相反,人治则是可以根据法官的认知,一定程度破坏法律的条文,要么轻,要么重。在上诉的例子中,可能会判无期徒刑而不绝对是死刑。又比如另外一个案例,单亲家庭的父亲冲动之下打人了,在人治的条件下,考虑到拘留你可能会给孩子带来的影响,警员可能只是教育你并且让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法治和人治都有着各自的缺点和优点,绝对的法治冷漠无情,不一定能带来好的结果;绝对的人治践踏法律,会成为有钱人的保膘。
这也是社会议论能决定判刑的原因,法官是人,假设人治,他会因为自己的情绪、立场、以及判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影响来决定如何进行判罚。
回到让董卫国和现场负责人难堪的这个问题上。
在法律明确的条文中,封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教唆犯罪,这是在法典上的判定。他的行为本质上和楼下的围观群众一样,怂恿刘犒自杀。如果封准触犯,那么楼下喊了[跳]的所有人也同罪。法典在这个时候是死的。
…华夏国是人治、法治混合,法官可以一定程度 上不按照法律的条文判定。检察院也曾经对类似的行为做出过[建议],[ 建议]法官将类似的行为[应当]按犯罪处理。注意了,这个是[建议]而不是[法律]。
董卫国警长的思路就是这个,虽然死板的法典条文无法给封准定罪,但法官可以给封准定罪,前提是把封准送到法庭。
然而他在这里碰壁了,他只能发泄自己的情绪,随后怒火中烧着离开警厅,去了一趟黑皮女人那里。他希望能从这找到突破口。
“我搞不懂,为什么这样人的却被法律保护,为什么不能把他抓起来,把他关起来?法律不是保护弱者的吗?今天到底怎么了?是我疯了?”董警长在病房内走来走去并不断高吼着。
“你错了,法律不是保护弱者N而是帮助遵守法律的人,无关是不是弱者,是不是穷人,是不是富人或者强权,法律帮助的应该是遵守它的人。”黑皮女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第101节 回马
刘警员正在门外和壮警卫聊天,有说有笑着,两人居然是老乡。递给小刘一根烟,结果刘警员并不抽这个,于是,心情激动的壮警卫又去泡了两杯奶茶,这个就没法拒绝了,再推辞就是不给面子。
如果不是要执勤,壮警卫真的想拉刘警员去吃饭。
就在外面的两人聊得开心的时候,屋内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病房里的气氛很是凝重。
董卫国警长隐隐对黑皮女人多了一丝恶感,因为她的立场似乎站在了对立面。
虽然董警长这回到泸市为的也是职务,希望在退休之前爬上更高的位置,但这不代表他会放任不公的事情发生而坐视不理。之所以要抓封准有升职或者不甘的个人因素还有对得起身上这服装的原因在里面。
他之所以到泸市是想调查系列自杀案,自杀案可不仅一起,而是发生了很多起,全都是针对罪犯。最早董警长以为这可能是用了什么隐藏的方式杀人灭口,但现在他知道原因了,也知道是谁干的了。
根据于娜提供的线索,封准也出现在青峰市,当时的自杀案也有可能和封准有关。而现在当着围观群众的面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封准甚至是当事人之一,现在只要查查其他案发的时候封准是否在场就知道是不是他干的了。O0
如果封准全都是用了类似的嘴遁把人呼死;如果无法给封准定罪,那么也意味着董警长手里的这个案子没了,一切的调查都白费了。
所以,他之所以想给封准定罪,除了认为那个老头已经触犯法律之外还因为一些私人因素。
但黑皮女人所说的话隐隐有站在对立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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